民事調解書訴訟主體不適格

民事調解書訴訟主體不適格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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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主體不適格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對不適格當事人的處理。但審判實踐中可按照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主體不合格的處理。原告與被告均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對他的起訴或應訴或其他訴訟行爲,在經其他具備條件的當事人追認後,應當確認他的效力。

2、委託代理的處理:如果有條件的當事人委託其代爲訴訟或代爲撤訴的可由其代爲訴訟或爲代撤訴,如果不委託其代爲訴訟或代爲撤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3、原告不適格的處理:原被告不適格的,一般裁定駁回起訴;被告不適格的,可以告知原告更換、原告不更換的,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主體有原告、被告及主持審判的機關,如人民法院等。只有符合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才能參與訴訟過程,行使自己的權利。原告必須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並且有明確的訴訟理由。經過法院審查,發現當事人不適格的,可以駁回訴訟請求,要求重新提交訴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