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能否對債務保證人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能否對債務保證人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能否對債務保證人行使撤銷權
權人能對保證人行使撤銷權。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對於債權人撤銷權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目的是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債權人能否對保證人行使撤銷權。
但由於撤銷權的行使在實際操作中,根據情形的不同,很難操作和掌握,具體到個例上,相關規定並不清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
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
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