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附徵

企業所得稅附徵
保險賠款徵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爲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提示:國稅發[2000]84號檔案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報廢淨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覈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新法下發後此檔案已廢止。
企業所得稅法稅前扣除所稱的損失,是企業的實際損失,企業獲得相應保險賠款或者責任人賠償部分,不屬於企業所實際承擔的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實際所發行的損失,如同企業所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一樣,需要根據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等的要求,做出相應的稅務處理,並非一律都是允許在發生當期予以扣除。
在稅務處理上已做經被作爲損失處理的資產,可能因某種因素的出現,導致這些已被作爲損失處理的資產,重新爲企業所掌握,成爲企業的資產,或者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那麼,當這個已被扣除的損失重新被確認爲資產時,就應該視爲企業的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入當期收入的具體數額,要看企業實際收回的數額,如果是全部收回時,則以全部收回的資產額確認收入;如果只是部分收回時,就以收回的部分資產額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