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怎樣避免糾紛

婚後買房怎樣避免糾紛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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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買房怎樣避免糾紛


爲避免糾紛,合夥買房時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弄清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別

共有產權在進行產權登記時有兩種方式:一種爲共同共有,一種爲按份共有。不同的登記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分割方式也不一樣。

簡單地說,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額大小的共有,分割時原則上是均分,同時考慮到出資等因素。按份共有原則上按照出資比例來分割,除非雙方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割。

所以,如雙方出資不同,就應當登記爲按份共有,並且將各自所佔份額寫清楚。


  (二)簽訂書面協議

光在產權登記上註明還不夠,最好還能簽訂一份書面的協議:寫清楚各自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貸款由誰償還、按什麼方式分割,相關的稅費、租金收益、使用、物業管理費等如何承擔或分享等等,將責權利約定明晰。萬一雙方產生糾紛,這份書面協議將成爲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


  (三)銀行借款詳細約定

實務中,對以一方名義向銀行借款並按月償還的性質如何認定,法院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認爲一方向銀行的借款也屬於該方出資,是透過融資方式的出資;有的法院則認爲,只有實際拿出來的首付和每月已歸還的利息和本金纔算是出資。筆者另一個案件中,法院將投資總額計算爲雙方首付與已還銀行的本金及利息之和,而不將投資總額理解爲房價款的簡單相加。

因此,如以一方名義向銀行借款並獨自歸還,應當在書面協議中寫清楚銀行借款是否算一方出資以及將來的分割方式。如以一方名義向銀行借款而由雙方共同償還,應當詳細約定款項進出的帳戶,每月還款也應當透過銀行轉賬。有的案件中一方把現金交付給借款的一方來還貸,這在產生糾紛後就難以舉證自己的出資款項了。要在共同投資中避免這樣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