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的期限有多久

訴訟財產保全的期限有多久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立案起訴時可以申請訴訟財產保全,一般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是不超過6個月,起始時間從實際保全的日子起算。具體的財產保全時限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的相關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爲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