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減刑賠償金

監獄減刑賠償金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朋友請問一下監獄減刑賠償金是怎麼樣的?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爲是不認罪悔罪。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爲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