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減刑新規定

服刑人員減刑新規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服刑人員減刑最新規定監獄服刑人員多久減刑

  服刑人員減刑應當按照刑法規定執行,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七十九條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