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工取保候審發放工資

單位職工取保候審發放工資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爲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爲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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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可以開除取保候審職工嗎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辭退規定若干問題解答》(勞人勞[1987]31號)的意見,企業不分大小,都有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對一些小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是否需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由各省政府確定。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7]23號),關於用人單位對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是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辭退處理的問題,可參照《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有關規定辦理。即:“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對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暫緩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以此爲由予以辭退。在審理結束後,可視具體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