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爲3的情形

訴訟時效爲3的情形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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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爲1年的由哪些情形?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爲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所謂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包括兩個方面的意思:一是指商品本身不合格只是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並沒有造成瑕疵產品以外的損害,如果因爲產品缺陷造成了瑕疵產品以外的人身和財產損害,則按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適用兩年訴訟時效的規定。二是指如果出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事先聲明的,則不受該訴訟時效的限制。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丟失或者損毀的。《民法通則》之外的其他法律規定《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該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爲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爲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屆滿後,被認定爲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爲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