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與檢驗的關係如何檢驗多在

司法鑑定與檢驗的關係如何檢驗多在
傷害鑑定和車輛檢驗有時限嗎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體損傷、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接到報案後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因此說,你所說的鑑定不是由申請來完成的,而是由公安機關主動完成的!當然如果公安機關沒有主動進行,可能影響你的權益的,建議你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要求!

另外,對住院治療後可能殘疾的即,一至十級的司法鑑定,應在醫療終結後向交警部門申請鑑定!(也可自已申請或在法院起訴後向法院申請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地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