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告知事項

行政處罰告知事項
行政處罰程序如何告知

1、只有告知當事人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纔可以行使其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機關沒有履行這種告知義務實質上是剝奪了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只有當事人在被告知處罰種類和幅度,其認爲屬於可以申請聽證的,其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才能得到保證。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處罰種類、幅度與告知當事人的不一致,是否屬於違法處罰。


個人認爲,如果作出的處罰比告知的較輕,應認爲行政機關在聽取了當事人陳述、申辯後作出有利於當事人的處罰,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但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比告知的處罰更重的處罰,因爲《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