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打到法院錢如何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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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任務。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按本規定處理。 本規定中所指新證據,包含可視爲新證據的情形。 第二條 法官應將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告知當事人。 舉證期限屆滿之前,或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時,對案件審理結果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法官可以作特別說明。 第三條 舉證期限屆滿後,一方當事人在庭審前或庭審時向法庭提交證據的,如對方當事人未提出證據超過舉證期限的抗辯,亦未拒絕質證,可直接進行質證。 就某一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提出異議,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法官一般不主動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