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離婚分割

養老金離婚分割
有關離婚時養老金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帳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則爲雙方按出資額共有,按份共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養老金按照規定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因此要是夫妻離婚的話,就可以對婚內取得的養老金要求進行分割,而原則上對養老金的分割也是一家一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