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宣告蹤起訴離婚

對宣告蹤起訴離婚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的起訴條件
宣告失蹤的起訴條件: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起訴條件: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