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人能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有哪些人能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有哪些人能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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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費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不能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應當以該“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爲基本判斷依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
出生時,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因爲婚姻、收養以及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遷入等原因,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了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因死亡或者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設區的市非農業戶口、非設區的市的城鎮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被註銷或者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常住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人,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
因學習、服義務兵或初級士官兵役等原因註銷、遷出常住戶口的人,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
除基於前述的出生等三種情況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以外,自登記常住戶口時起,未在戶口所在地生產、生活或者不以承包經營該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爲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應當認定其不具有成員資格。
如果婚姻關係發生在持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之間的,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持農業戶口一方具有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至於“農嫁農”人員成員資格的確定,如果已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即使常住戶口尚未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也應當認定其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從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時起,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