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複議決定的類型:(1)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3)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上述即爲行政複議決定的內容,謝謝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