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主任國有企業人員瀆職罪

銀行主任國有企業人員瀆職罪
國有企業瀆職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