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醫療糾紛協商醫療糾紛如何協商

什麼是醫療糾紛協商醫療糾紛如何協商
什麼是醫療糾紛協商醫療糾紛如何協商
醫療糾紛協商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就醫療糾紛進行談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見,消除爭議,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係。
通常是醫患雙方就醫療糾紛進行交涉、談判、達成協議
一、醫療糾紛協商的前提。
1、醫患雙方均有協商的意願;
2、醫患雙方在各項條款上均達成一致意見。
二、合法協商的條件。
1、患方合法主體爲:患者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患者的監護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
2、醫療機構的主體爲:建立醫患關係的醫療機構或其法人;
3、協議應當爲雙方自願,不得有欺詐、脅迫等行爲;
4、協議條款不違揹我國法律。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在我國,發生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