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院強制執行定期存單的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有關法院強制執行定期存單的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有關法院強制執行定期存單的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這就是對於法院強制執行定期存單的期限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