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太多 不用長子繼承

繼承人太多 不用長子繼承
長子如何能多繼承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因此,父母死亡時,子女都是法定繼承人,都有權利繼承遺產。至於各人繼承遺產的多少,在通常情況下應當均等,但也有某些繼承人比其他繼承人多得的情況。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二、第三款指出:“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由此可見,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某繼承人之所以在分配遺產時能夠多分一些,完全取決於這個繼承人的生活是否有特殊困難是否缺乏勞動能力;是否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撫養義務或與其他方面的情況。


如果說長子成年早,而父母收入又少,幫助父母撫養弟妹,貢獻較大的,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可以適當多得些遺產,這是從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的多少來考慮的,而不是因爲是長子就能多分一份遺產。


其實在我國法律上並不存在什麼斷絕父子關係、母女關係的說法,畢竟這並不是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並不是當事人說解除就能解除,即使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解除這樣的關係,但在法律上面也是不會生效。從這點上來看,雖然有宣佈斷絕關係,但實際彼此還是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