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處份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處份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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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處份共同財產的相關內容是怎樣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一方處份共同財產的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