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狀寫作技巧

行政上訴狀寫作技巧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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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刑事上訴狀範文寫作技巧,該上訴狀需遞交幾份

一份完整的貪污罪刑事上訴狀範文,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要寫明“刑事上訴狀”。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由於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不同,因此,在上訴人書寫刑事上訴狀,列明當事人時,也應有所區別。具體而言,在公訴案件中一般應寫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原審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提起上訴的,應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之後,另行寫明原審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如果是由原審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近親屬經原審被告人同意後提出的上訴,應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之後,另行寫明原審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公訴案件的刑事上訴狀中無“被上訴人”一欄。在自訴案件中,一般應寫明:上訴人(原審自訴人或被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自訴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提起上訴的,應寫:“上訴人(原審自訴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並另起一行寫明原審自訴人(或原審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如果自訴人提起上訴時委託了訴訟代理人或被告人提起上訴時委託了辯護人的,應分別在各自的項下增寫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一欄。普通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應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職業、住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時,只須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上述關於上訴人的基本情況交待完畢後,應另行寫明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具體寫法同前述上訴人的情況。
(二)正文
1、案由。一般用語爲:上訴人因X X一案,不服X 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 ) X字第X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2、上訴請求。這是製作刑事上訴狀時不可忽略的一項內容。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一般應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表明不服的態度和對象,即說明對原審裁判是全部不服,還是隻對某一部分不服;二是表明自己希望透過二審程序達到的目的,即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原審裁判作出撤銷或變更,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改判。上訴請求務必明確、具體,切忌含糊其辭、模棱兩可。
3、上訴的事實和理由。在這一部分,上訴人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的不當之處進行有理有據地論證。這種論證是對原審裁判的反駁,不能與人民檢察院的公訴狀或當事人的自訴狀或答辯狀混同起來。在寫明事實並以之作爲反駁依據時,要注意詳略得當。即對一審認定事實沒有異議的,儘量不要重述;對於一審裁判中遺漏的重要事實,應予補充,並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對一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或者認爲不實,或者認爲缺乏證據,或者認爲無中生有的等等,在上訴狀中應明確指出其錯誤所在。同時,對用以否定原裁判認定事實的客觀事實,必須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明,而不能僅以想像或推斷的事實作爲論據。在理由上,主要可以從下面三點來考慮:第一,關於案件的定性。如果上訴人認爲一審裁判的罪名有誤,應說明就本案的客觀事實,根據實體法的規定究竟該定什麼罪,並指出一審裁判錯在何處及錯誤的原因。第二,關於法律的適用。如果上訴人認爲原審裁判適用法律不當,如直接地違反了法律規定或因錯誤理解而不正確地運用了法律條文等,應在反駁時,提出正確適用法律的理由。第三,關於審判程序。如果上訴人認爲原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並影響了公正裁判時,如:違反公開審判規定,違反迴避制度,剝奪或限制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等等,可以依法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判,並將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三)尾部
包括刑事上訴狀致送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名稱,上訴人的簽字,提出刑事上訴狀的日期,有關附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