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與最後的遺囑

公證遺囑與最後的遺囑
最後一份代書遺囑和公證遺囑的效力是什麼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在各種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公證遺囑比最後一份代書遺囑的效力高,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爲準。因此,公證遺囑可以被後立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