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 雙方協商一致 終止合同

合同到期 雙方協商一致 終止合同
合同到期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是否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6條是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沒有相應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二)款、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