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糾紛一案

合夥協議糾紛一案
醫療過失行爲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原告張女士;被告某口腔醫院


於2007年8月27日立案受理。2007年11月9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某口腔醫院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女士訴稱:原告因兩顆大牙時常疼痛,懷疑是蟲牙,2006年8月27日由母親陪同到被告處醫治。無醫師資格的醫生診斷爲“蟲蛀牙”,並稱原告的牙均爲“四環素牙”,需要美化和保護。因四顆門牙比較重要,決定先進行美化保護。原告母親回家拿錢之機,原告的右下及左下中切牙、側切牙被醫生磨成米粒狀。


被告醫生錯誤的醫療行爲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因此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500元、換牙費用19200元、鑑定費1200元、交通費127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26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