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事項答覆

行政複議事項答覆
不可申請行政複議事項答覆的事項有哪些

相對人對下列事項申請複議,行政複議機關不不予受理:


1、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2、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一定層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3、內部行政行爲行政機關對其所屬國家公務員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屬於內部行政行爲,被處分或被處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請複議,但可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4、居間行爲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仲裁等行爲,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取決於其自願接受,因此,一方當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但不能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