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股權集中度

股東股權集中度
設立集中度風險監管比例

爲防範集中度風險,針對保險公司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交易對手製定保險資金運用集中度上限比例。


(一)投資單一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餘額,均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境內的中央政府債券、準 政府債券、銀行存款,重大股權投資和以自有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購置自用性不動產,以及集團內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除外。


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有權參與上市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決策,或能夠對上市公司實施控制的,納入股權投資管理,遵循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有關規定。


單一資產投資是指投資大類資產中的單一具體投資品種。投資品種分期發行,投資單一資產的賬面餘額爲各分期投資餘額合計。


(二)投資單一法人主體的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投資境內的中央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和以自有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等除外。


單一法人主體是指保險公司進行投資而與其形成直接債權或直接股權關係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一融資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