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商品抵押合同

庫存商品抵押合同
被許可人銷售庫存商品不構成商標侵權

首先, 從被許可人銷售帶有商標商品的行爲性質看,銷售行爲並非直接的商標使用行爲,商品銷售行爲是否構成侵權應依據銷售商所銷售商品上商標使用行爲是否經過許可進行判斷。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標法所稱的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爲。就商品銷售商而言,其實施的行爲並非將商標使用於商品上,而是將從生產商處購進已經貼附好權利人商標的商品再投入市場。因此,銷售商並沒有實施商標使用行爲,商品銷售行爲僅僅是商標使用行爲的延續,銷售行爲是否構成侵權取決於先前的商標使用行爲是否經過許可。如果商品生產商未經許可,擅自在生產的商品上使用了權利人的商標,該商品自然屬於侵犯商標權的商品,銷售商後續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爲自然也構成侵權。反之,如果銷售商銷售的商品並非侵權商品,商標權人自然無權禁止。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到期後,雖然被許可人實施了銷售帶有權利人商標商品的行爲,由於該商品是在使用許可合同存續期間合法生產的,不屬於侵權商品,被許可人後續的銷售行爲亦不構成商標侵權。


上面文章已經介紹了關於註冊的一些詳細資訊,當使用商標註冊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將許可證也透過一定的手續,所以要是有人還要再繼續問有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到期後最長不能超過多少年,我們就能夠回答她了,答案是十年。若有疑問,請諮詢小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