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補償款怎麼分配

農村徵地補償款怎麼分配
農村徵地補償款怎麼分配
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28號)的原則,2020年農業部制定了《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監督管理指導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20〕1號),提出:
1、2020年以後新增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分配,2020年以前的土地補償費,沒有分配的,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原則上不得用於個人分配。
2、並特別強調,徵地補償費應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需要,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予以規範,留歸被徵地農民部分的土地補償款歸農民個人所有;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款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等,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安置補助費歸失地農民所有,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3、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預算方案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批准,事後要將土地補償費的實際開支、管理情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
4、目前全國已有16個省(區、市)制定了土地補償費分配管理辦法,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標準、使用範圍、覈算辦法、審批程序作了相應規定,土地補償費一般按不低於70%至80%的比例分配給農戶,剩餘部分留歸村集體經濟組織運營管理,用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如集體統一修建集市門面、標準廠房招租等物業經濟)或村級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