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服刑程序

拘役服刑程序
拘役服刑程序是怎麼樣的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1.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2.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42條、第44條以及第69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鋤口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