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爲放棄繼承權協議,後公正放棄繼承權 規定是,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纔開始。 放棄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由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 《繼承法》規定: 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