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作爲遺囑執行人的程序

律師作爲遺囑執行人的程序
律師遺囑執行人可以認定嗎

律師可以作爲遺囑執行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是法定繼承人時,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爲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爲遺囑執行人。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爲多人時,則共同爲遺囑執行人,也可以共同推選一人或幾人作爲代表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繼承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做遺囑執行人,則由立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爲遺囑執行人。

綜上,遺囑執行人分爲三種:

1、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爲能力、絕不接受指定等,不能執行遺囑時,應當由法定繼承人作爲遺囑執行人;

3、立遺囑人未指定執行人,也沒由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執行遺囑時,遺囑應由立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開始時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