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紅寺堡法院對蘇姍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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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但未對財產判決書進行說明怎麼辦

(一)雙方可協議處理;


(二)協議不成時可起訴。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