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承包經營合同起訴狀

解除承包經營合同起訴狀
承包經營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承包經營合同解除情形有: 一、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 二、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三、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四、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爲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並落戶外地的。 五、由於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徵用或者批准佔用的。 六、由於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閒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