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是什麼

1.時間存續期間特徵。

夫妻共同債務必須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從夫妻雙方之日起至雙方之日終止的期間之內。

2.原因行爲特徵。

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債務和經營性債務兩大類。生活性債務主要是夫妻雙方共同爲了維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體內容包括有購置用品、養育子女、贍養老人、治療疾病等;經營性債務是夫妻雙方爲了增值財產所從事的經營性活動中形成的債務。

3.債務性質上的特徵。

由於夫妻財產關係除非有特別約定,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而共同共有財產的特徵決定了其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爲連帶債務,夫妻雙方對此債務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任何一方都對共同債務負全部給付義務,一方給付後有依確定的份額向另一方追償的權利。

4.在效力上具有對外性特徵。

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承擔的對外責任,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責任是相對於夫妻雙方之外的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對債權人而言,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對其共同債務承擔全部給付義務,因此,這種制度設計是有利於夫妻之外的債權人的制度設計,避免夫妻雙方基於各種原因而採取有欺騙性的行爲逃避債務。至於夫妻雙方之間如何按份分割債務,不能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