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否可以透過律師調取老婆的開房記錄

本人是否可以透過律師調取老婆的開房記錄
本人是否可以透過律師調取老婆的開房記錄
1、律師沒有查房權利,但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涉及個人隱私的一般無法調取,對方若知道具體時間和賓館,可委託律師調查取證。《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鑑定、勘驗的證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3、除了以上四種情形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其餘情形都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離婚訴訟的原告應承擔以下舉證責任: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 2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 義務.虐待、遺棄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 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注 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以上是關於離婚訴訟舉證責任的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要承擔不利判決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