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可能被撤銷的

仲裁裁決可能被撤銷的
仲裁裁決可能被撤銷的
(1)撤銷裁決的申請人是用人單位

勞動者的救濟途徑與用人單位不同,根據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的救濟途徑是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非申請撤銷裁決反之,用人單位只能申請撤銷裁決,而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2)申請撤銷的是已經生效的裁決。

根據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申請撤銷裁決,不影響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的履行。

法院做出撤銷裁定之前,仲裁裁決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