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歸哪個部門管

行賄歸哪個部門管
承包合同糾紛
如果承包合同糾紛發生了,有以下幾種辦法:

(一)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依法勸導爭議雙方當事人和解,解決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根據國務院職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同的監督管理機關,調解合同爭議是合同監督管理職能的延伸,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同爭議行政調解的當然部門。爲了規範行政管理部門合同爭議調解工作,及時解決合同爭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了《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辦法》。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合同爭議的重要依據。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爭議行政調解的調解人員是行政機關。這是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與其他合同爭議調解方式的重要區別。

2、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屬案外調解。進入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調解,爲案內調解。

3、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具有自願性。它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申請調解自願,退出調解自願,達成和解自願。調解機關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不能把自己的意願強加於雙方當事人。

(二)仲裁機構的調解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仲裁調解,是仲裁機關在查清事實,明確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組織合同雙方當事人透過自願協商,互諒互讓、依法達成和解的一種仲裁活動。它具有兩個特徵:

1、調解活動自始至終都在仲裁人員的主持下進行。這一特徵將仲裁調解與當事人自行和解區別開來。仲裁調解,是在提出仲裁申請之後,由仲裁機關與合同爭議當事人共同參加,以仲裁機關爲主導,並負責組織和安排調解的全過程,仲裁機關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擁有審查批准的權利。

2、調解協議經仲裁機關批准達當事人後,即具有法院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一特徵與行政調解區別開來。行政調解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有效途徑。但它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仍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仲裁機關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如果一方拒絕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要求強制履行。同時,調解協議生效後,爭議當事人就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爭議仲裁機關可以透過宣傳教育,使合同爭議當事人提高遵紀守法、講求誠信的自覺性,從而有利於預防合同爭議的再度發生。

(三)人民法院的調解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透過協商,互諒互讓,共同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終結訴訟所進行的活動和結案方式。但是法院調解,是有條件限制的。

法院調解解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前提條件:

1、人民法院調解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必須遵守當事人自願的原則。所謂自願原則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是否採取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必須取決於當事人的自願。第二層含義是指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透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自願共同達成協議。其中,人民法院可以提供參考意見,可以向當事人宣講法律知識,幫助他們達成合法協議,但不得有任何強迫和變相強迫。

2、人民法院調解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必須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所謂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又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作大量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確定責任。所謂分清是非,是指引起爭議發生的責任分明,是雙方均有過錯,或是一方有過錯,雙方都應當承擔義務,或是一方有責任對另一方履行義務,對這些分得很清楚,雙方當事人也無太大爭議。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