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者在什麼情況下能免責

污染者在什麼情況下能免責

環境民事訴訟的管轄、提起、當事人、執行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存在差異。環境民事訴訟亦分爲起訴、立案、審理、作出判決和執行判決四個階段,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原則和制度。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了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污染者在什麼情況下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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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在什麼情況下能免責

污染者下列情況下可以免責:
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
2.污染是因受害人自身的責任引起的。
3.污染是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引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條  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
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