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事項

醫療事故鑑定事項
醫療事故鑑定注意事項
醫療事故鑑定注意事項: 一、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雙方當事人,即醫療機構和患方; 2、患者的基本情況; 3、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4、醫療事故原因; 5、賠償數額; 6、賠償款給付時間。 7、違約責任等。 二、明確醫療事故等級 醫療事故等級是醫療機構和患方認定賠償數額的關鍵因素。所以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就該醫療事故有了明確的等級鑑定,且該鑑定必須是雙方都予認可的。 三、詳盡醫療事故原因 患者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應當詳細寫明醫療事故原因,即醫療機構在該事故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存在因果關係的。 四、賠償數額和給付時間 作爲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核心,賠償數額應當精確全面,有理有據。賠償款項給付時間應當具體確定,不宜用“大約、左右、大概”等約數字眼。 五、違約責任 在協議書中應當增加醫療機構逾期不予給付賠償款項,由此延誤患方治療,病情惡化的後續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或是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付款事宜。 綜上,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達成必須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透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