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代筆人能是親戚嘛

遺囑代筆人能是親戚嘛
遺囑中的代筆人需要做些什麼,代筆人寫的遺囑有效嗎?
代筆遺囑,,即法律上的代書遺囑。代書遺囑只要符合如下條件,一般是有效的,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第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代書遺囑不是遺產中的代筆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遺產中的代筆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爲代筆人。   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爲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爲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爲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第三,代筆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代筆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覈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爲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筆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第四,遺囑代筆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中的代筆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爲,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爲遺囑代筆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爲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