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能否使用保管物,保管人應履行哪些義務

保管人能否使用保管物,保管人應履行哪些義務
保管人能否使用保管物,保管人應履行哪些義務
1、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轉移保管物的佔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只有權佔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預先約定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或者保管人未經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損壞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依《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妥善保管義務】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爲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義務如下:
(1)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盡相當的注意,而不致於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毀損滅失。
(2)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不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將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損,在這種情況下,保管人爲了維護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
(3)保管人佔有保管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親自保管保管物的義務。保管人須親自爲保管行爲,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得將保管義務轉託給他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