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認定事實婚姻的

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認定事實婚姻的
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認定事實婚姻的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雙方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
3、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實質要求件時起算;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