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院判決錯誤要求國家賠償

因法院判決錯誤要求國家賠償
判決錯誤國家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判決錯誤國家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只有一種可行方式即透過《民事訴訟法》第214條關於執行迴轉的規定予以補救。通常情況下,民事錯判往往會形成受益人錯判糾正後,法院可以對已被執行的財產,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然而,如果民事錯判沒有受益人(不當得利人)或對已經被執行的財產無法返還的,受害人則難以取得有效的救濟與賠償。對此類損害必須由國家負責賠償。可見,民事錯判賠償一般應滿足兩個條件


1、法院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已執行完畢,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後,被本院或者上級法院依法撤銷。


2、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判決不能執行迴轉,沒有不當得利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國家對其遭受全部損失予以賠償;


如果法院的錯判執行後部分可以迴轉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剩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