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尋釁滋事判行幾年

嚴重尋釁滋事判行幾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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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判幾年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由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之規定,有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這四種情形之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爲配合法官審判,統一量刑標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這種量刑發佈了量刑指導意見,主要內容有: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我國2011年修訂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該罪中增設了第二款,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因此,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要由原來的最高5年提高到10年,條件是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爲,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