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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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才支付代通知金


1、當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如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支付代通知金;

2、部分地區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如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則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個賠償金其實也是代通知金性質的);

3、除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外的任何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未提前30日通知的,即使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即2N的情況下,一定無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