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金由誰執行

國家賠償金由誰執行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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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金的費用由誰支付

國家賠償金的費用專項用於國家賠償支出,資金審覈下達由財政部門承擔法制工作任務的機構負責辦理。國家賠償費用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安排資金。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爲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6.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爲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這一原則性規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於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國家賠償法》第14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的追償權利: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15條第
(四)、
(五)項規定的情形的;(
(四)刑訴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編者注)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金雖然是國家的名義直接支付給案件中受到冤情的當事人的,但是畢竟國家的資金還是來源於人民以及其他項目的收入,所以在支付的過程中必然會產生各種複雜的審批程序,但是無論如何承擔支付義務的還是國家的相關財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