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樓照片版權歸屬

影樓照片版權歸屬
影樓照片版權歸屬
影樓照片版權歸屬
近年來,許多影樓將顧客相片私自張貼,招攬生意,侵犯顧客的合法權益。如果顧客上門討要說法,則稱照片的版權歸其所有,因爲是照片的創作者,擁有版權,也就有將相片擺出展覽的權利。
那麼,照片版權真的歸影樓所有嗎?
照片版權歸誰享有,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並無明文規定,法律界對此觀點不一。持肯定說法的人認爲,除非雙方事先有約定,否則版權歸受託人也就是影樓所有。理由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透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但是現實中很多顧客根本不知道這一點,也不會與影樓等約定版權的歸屬。這樣一來,版權就歸影樓等受委託人所有了。
筆者認爲,對於照片版權的歸屬問題不能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理由如下:顧客去影樓照相,就與影樓之間形成了合同關係。相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受委託創作的作品之列,就成爲能否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的關鍵。首先,從合同性質上來講,委託合同是提供勞務(服務)的合同,委託合同的標的是處理委託事務的行爲。處理委託事務,提供勞務(服務)是合同的主要內容,而交付因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只是附隨的義務。顧客在影樓照相,獲得相片及底片是其主要目的,影樓的主要義務是交付合乎要求的照片和底片,而不是處理顧客委託的事務,提供勞務(服務)。因此,影樓照相不符合委託合同的特徵,故照片不是委託作品,不能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其次,從著作權法上來說,並非所有照片都是著作權的客體,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規定的客體,必須是屬於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科學領域中的智力成果,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照片須符合上述特徵,才能成爲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比如說,爲辦理身份證等證件而拍的照片,就很難說它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
既然不能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那麼對照片版權歸屬的問題應該如何適用法律呢?
首先應判斷照片是否屬於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如果不是,則非著作權的客體,不存在版權歸屬問題。
對於藝術照等照片的版權歸屬,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但法律未規定不代表對當事人所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就不予保護,當法律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交易習慣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影樓照片的版權歸屬,如果有約定的,則依該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據交易習慣來推斷,影樓應該將所有相片和底片交付給顧客,影樓如果要留存複製照片或底片,應該徵得顧客同意。由此交易習慣可以推斷,照片版權應該歸屬顧客,實際上是照相者本人享有。對於影樓未經顧客同意,私下留存複製的相片,其獲得途徑本身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