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責任責任的刑事處罰

安全責任責任的刑事處罰
安全責任刑事處罰
關於安全責任刑事處罰,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明確,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一般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爲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政紀處分,或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辦法》處以罰款。

3、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