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勞動能力鑑定與傷殘鑑定

如何區分勞動能力鑑定與傷殘鑑定
如何區分勞動能力鑑定與傷殘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和傷殘鑑定不一樣,兩者區別在於:
1、提出鑑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
勞動能力鑑定由勞動者或家屬或單位向勞動部門提出;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或由當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提出鑑定申請。
2、標準依據不同。
勞動能力鑑定除了用於工傷的《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還有非工傷用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殘評定的依據的標準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屬於強制性國家標準,這是檔案依據的不同。而上述標準制定時所參照的醫學或生理依據也不同。
3、使用目的不同。
勞動能力鑑定目的是獲取相應的工傷待遇;傷殘評定結論多用來確定民事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備案的考覈鑑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覈鑑定。